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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发〔2008〕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对象: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和财政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信息是否便民;

  (三)公开效果是否明显。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评议活动结束后,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单位反馈。

  第六条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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