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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财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政信息:

(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投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西安市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目录》。本机关将通过西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www.www.jxrbpos.com)、市财政局电子屏幕及触摸屏、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财政局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财政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西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南大街23号,市财政局办公楼306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7279669

    真:029-87279668

电子邮箱:87272119bgs@sina.com

邮政编码:710001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西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西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可通过信函或网络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申请时,可通过西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申请表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财政局将依据《条例》和《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局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西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2)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出具《非西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3)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西安市财政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西安市财政局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西安市财政局信息申请补正通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出具《西安市财政局不予公开信息告知书》。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财政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财政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西安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西安市财政局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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