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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2017-04-14 13:26  

 

一、事项名称:

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二、受理范围:

西安市碑林、新城、莲湖、未央、雁塔及灞桥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符合救助条件的。

三、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令第56号)第四、十二、十七、十八、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第四、七条;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公通字〔2011〕61号)第六条

《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救协[2012]1号)第三、九条。

四、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计委的审核意见垫付救助基金。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五、 应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抢救费用垫付:

1、《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机构、卫计委出具的医疗抢救费用申请审核意见。

4、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总发票原件(72小时内及72小时外的抢救费用分割单),病历资料复印件(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超过72小发生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二)丧葬费用垫付:

1、《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受害人或近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4、受害人死亡证明;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5、殡葬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

1、《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2、受害人身份证明;

3、户口薄等可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4、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5、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受害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六、注意事项:

报送表格及相关材料均一式三份(医疗抢救费垫付申请四份)并加盖公章(签名)。

七、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近亲属)向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2、医疗抢救费用的垫付申请表格需提交卫计委对医疗抢救合理性及所产生的医疗抢救费用进行审核认定;

3、将申请表格递交公安交警支队救助基金工作处对救助费按救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核定后递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管理办公室;

4、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定金额,经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拨付救助基金款。

5、特殊情况需要向省一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的,按正常渠道将救助基金申请递交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6、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费用垫付通知书》,对不符垫付要求的,将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和申请人。

八、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核准数量:

1份

十一、办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

联系电话:86785172

十二、收费标准和依据:

跨西安市区域银行转账手续费根据按银行收费标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三、办理流程图(1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辖区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审 查

初步审核通过后,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办法对垫付费用进行分割核定,将材料递交救助基金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费用核定、拨款

对是否符合救助范围及救助金额等进行核定,根据提供账户将核定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救助基金。

通知及追偿

《费用垫付通知书》、《追偿通知书》、《不予垫付通知》递交给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和申请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垫付通知及追偿。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救助条件,出具《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

受 理

辖区交警部门对符合救助申请的救助对象出具相关材料,提出救助建议后,将材料递交交警支队救助基金工作处。(医疗抢救费用申请的相关材料递交卫计委审核通过后)。

制作《费用垫付通知书》、《追偿通知书》

附:法定依据全文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令第56号)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即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公通字〔2011〕61号)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县(市、区)是否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4.《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救协[2012]1号)

第三条 设立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协管委”),市协管委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组成,对全市救助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

第九条 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救助基金:(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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