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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7-05-23 12:06  

 

各相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供给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市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城市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西咸新区西安辖区范围以及灞河新区、大兴新区、大明宫发展办等切块管理地区)以及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在剔除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后其余部分,按下调15%的比例征收城市配套费,暨主城区按22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按13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

2.请各相关区县、开发区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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