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首页  政府采购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指南  交流互动  会计管理 
 
· 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监理磋商公告          · 西安市财政局2017年度干部职工体检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 关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项目的成交公告          · 未央路(未央立交-龙首北路)段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成交公告          · 关于西安市未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外包项目变更公告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及解读>>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1-05 00:00 财政部网站 

财综〔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综〔2012〕73号文件,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向申请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8日

关闭窗口

 

西安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陕 ICP 备 11006536-2 号  西安博达软件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101000035   联系我们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6号

您是第: 位访客!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像素